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河道管理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监督第十九条有效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单位或者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开发建设项目,需要在河道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依法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设置入河(湖)排污口的行政许可。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