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核定河道水域纳污能力,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州、县(市)生态环境部门审批排放水污染物项目时,应当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

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