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河道管理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监督第十八条有效自治州、县(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核定河道水域纳污能力,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州、县(市)生态环境部门审批排放水污染物项目时,应当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