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经批准利用拦河闸坝工程取用水的单位,应当编制防洪应急预案和汛期调度运用方案,经有审批权限的调度管理单位审查批复后执行,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取用水单位在紧急情况下需要实施洪水调度时,应当报县(市)级以上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协同做好应急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