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河道管理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监督第十六条有效利用工程设施设备直接从河道取用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相应安装使用并管护好取水、用水、退水和生态下泄流量的在线监控设备,按照有关要求接入水资源管理信息平台。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