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保障与监督第二十条有效州、县(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制定市民公约,指导、支持行业协会、窗口单位、村(居)民委员会、住宅小区等依法制定完善自律章程、服务规范、居民公约、村规民约、业主公约等自律自治规范,动员公民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