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保障与监督第二十一条有效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本单位入职培训、岗位培训内容。各窗口服务行业、单位应当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职业规范要求和岗位培训内容,教育和督促工作人员做到言行文明、服务规范,发挥窗口的文明示范作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教育内容,开展形式多样的文明教育实践活动,促进文明行为习惯的养成,提高教职工和学生文明素养。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