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州、县(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对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道德模范、文山好人、见义勇为人员等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典型,州、县(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给予通报表扬。

鼓励用人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道德模范、文山好人、优秀志愿者、见义勇为人员等先进人物。

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