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禁止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塑料制品等废弃物;
(二)不按照规定排放污水、随意倾倒泔水、垃圾或者其他污秽物质等;
(三)毁坏或占用市政公用设施、公共绿地,践踏、攀摘公共绿地的树木、花草、果实;
(四)在天桥、隧道、建(构)筑物的墙面或者电线杆、树木表面,路面以及其他市政公用设施上、居民小区内擅自刻画、喷涂,违规张贴商业广告、悬挂标语和其他宣传品;
(五)在公共楼道、楼顶、庭院及其他公共区域堆放杂物;
(六)在城区管理河道、湖、塘范围内洗涤、游泳、捕捞、露营、野炊等;
(七)在禁止的区域和时间露天烧烤食品、燃放烟花爆竹,焚烧产生烟尘污染的秸秆、落叶、垃圾等;
(八)从建(构)筑物内、车辆内向外抛掷物品;
(九)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场所停放车辆、私拉电线为车辆充电,影响公共安全;
(十)在组织娱乐、集会、健身、商业促销及建筑物装修等活动中,干扰他人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
(十一)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不停车让行,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遇行人横过道路不避让;
(十二)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不从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行,不按照交通指示灯指示或者交警指挥通行,跨越道路隔离设施,在车道内兜售、发放物品等;
(十三)携犬只到户外活动未拴束犬链,不及时清理犬只排泄物,携带除工作犬、导盲犬之外的犬只进入学校、医院、商场、影剧院、餐馆等公共场所;
(十四)违反旅游场所规定,扰乱旅游秩序,破坏文化遗产、文物古迹;
(十五)擅自占用道路、广场、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经营场所门店外区域或街面摆放物品、设摊经营;
(十六)在医疗等公共服务机构焚烧纸钱、搭设灵堂、摆放花圈挽幛、悬挂横幅、聚众滋事、违规停放遗体等:
(十七)其他应当禁止的不文明行为。
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