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倡导、鼓励与禁止第十五条有效倡导、鼓励下列守法经营文明行为:(一)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文明服务;(二)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不做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不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权商品;(三)自觉落实“门前承包”责任制,保持经营场所门前整洁卫生、秩序规范。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