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倡导、鼓励下列家庭文明行为:

(一)家庭成员之间相互尊重,彼此关爱,和谐共处;

(二)孝敬父母,尊重长辈,经常陪伴、关心、看望、照料老人;

(三)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履行好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义务,关爱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四)勤以持家,俭以养德,培育良好家风。

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