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倡导和遵守下列维护公共秩序的行为:
(一)言行举止得体,不大声喧哗、争吵谩骂、使用低俗语言;
(二)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相互礼让;
(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有序先下后上,主动为老、弱、病、残、孕、幼及其他有需要的乘客让座;
(四)乘坐厢式电梯先出后进,上下楼梯靠右行走;
(五)开展娱乐、集会、健身、宣传等活动,不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工作和生活;
(六)着装整洁,不在公共场所赤膊、袒露;
(七)观看展览、电影、演出、竞赛等,遵守场馆管理规定;
(八)维护管线安全,不私拉乱接电线、网线;
(九)遇到突发事件,服从现场指挥,配合应急处置,不聚集围观。
地方法规 · 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