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倡导和遵守下列维护公共卫生的行为:
(一)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传染性等呼吸道疾病时佩戴口罩;
(二)爱护环境,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烟蒂、果皮、纸屑、包装袋等废弃物,不随意刻画、涂写、喷绘、张贴广告和宣传品;
(三)文明如厕,保持公共厕所卫生;
(四)保持车辆车体清洁;
(五)不在室内公共场所、工作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内及其他非吸烟区域吸烟,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时合理避开他人;
(六)爱护公共卫生设施、设备。
地方法规 · 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