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行为规范第八条有效公民应当牢固树立国家观念,热爱祖国,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边境安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维护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弘扬家庭美德,涵养个人品德。地方法规 · 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