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文明行为促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公民应当积极支持和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共产党员、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和示范作用。地方法规 · 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