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辖区范围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鼓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地方法规 · 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