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和综合考评。地方法规 · 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