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