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共建、全民参与的原则。地方法规 · 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