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监督保障第二十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制止不文明行为;不听劝阻或者制止无效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及时处理。地方法规 · 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