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监督保障第二十七条有效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当组织开展具有群体特色的文明行为促进活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教育内容,开展形式多样的文明教育实践活动,促进学生养成文明行为习惯。窗口服务行业应当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职业规范要求和岗位培训内容,教育和督促工作人员做到态度和蔼、语言文明、服务规范、提高效率,发挥窗口文明示范作用。地方法规 · 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