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监督保障第二十六条有效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招募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志愿者或者根据规定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向社会招募文明劝导员。志愿者、文明劝导员协助做好文明行为宣传、教育和不文明行为劝导等工作。地方法规 · 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