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监督保障第二十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建设完善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有关的设施设备,并加强日常管护工作。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结合实际向社会开放本单位卫生间、停车泊位等设施。地方法规 · 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