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监督保障第二十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制定市民公约,指导行业协会、住宅小区等依法制定完善自律自治规范。每年三月第一周为文明实践活动周,集中开展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弘扬时代新风,培育践行主流价值,持续深入移风易俗,倡导和鼓励文明实践志愿服务。新闻媒体应当倡导文明理念,褒扬、宣传文明行为,加强舆论监督,营造鼓励和促进文明行为的舆论氛围。地方法规 · 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