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监督保障第二十三条有效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应当深化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地方法规 · 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