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行为规范第十九条有效倡导和遵守下列社区文明行为:(一)遵守市民公约,履行居民公约,依法依规处理矛盾纠纷;(二)保持公共走道、楼梯畅通;(三)在阳台、屋顶摆放、吊挂物品,应当避免影响公共安全和市容环境;(四)装修装饰房屋或者居家开展健身、娱乐等活动,应当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避免干扰其他居民正常生活;(五)爱护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通畅;(六)爱护社区公用设施、设备。地方法规 · 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