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倡导和遵守下列乡风文明行为:

(一)邻里和谐互助,维护乡风良俗,遵守村规民约,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矛盾纠纷;

(二)爱护传统民居,传承和发扬优秀乡土文化;

(三)崇尚科学,自觉抵制封建迷信;

(四)节俭办理婚丧祭贺、节庆等事宜,抵制索要高价彩礼、铺张浪费、恶俗闹婚、薄养厚葬等陋习;

(五)保持村庄、房前屋后、庭院和室内卫生整洁;

(六)爱护公共活动场地和设施设备,保持村庄道路畅通;

(七)规范圈养家畜家禽,及时清理处置畜禽粪便、污水;

(八)按照规定处置农药、兽药、化肥包装物、农用塑料薄膜等农业生产废弃物。

地方法规 · 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