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倡导和遵守下列校园文明行为:

(一)尊师重教,培育健康向上的校风、教风、学风;

(二)关注学生身心健康,引导学生养成良好行为习惯;

(三)关爱学生,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四)尊敬师长,爱护同学,助人为乐;

(五)维护校园安宁和教学秩序。

地方法规 · 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