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行为规范第十七条有效倡导和遵守下列校园文明行为:(一)尊师重教,培育健康向上的校风、教风、学风;(二)关注学生身心健康,引导学生养成良好行为习惯;(三)关爱学生,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四)尊敬师长,爱护同学,助人为乐;(五)维护校园安宁和教学秩序。地方法规 · 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