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行为规范第十四条有效倡导和遵守下列旅游行为:(一)尊重旅游地历史文化传统、民族风俗习惯、礼仪禁忌;(二)爱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古树名木、旅游设施;(三)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不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四)爱护旅游资源环境,遵守旅游秩序。地方法规 · 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