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倡导和遵守下列维护医疗秩序的行为:

(一)遵守医疗规范;

(二)配合医护人员开展诊疗活动;

(三)恪守医德,尊重患者,规范诊疗,保护患者个人隐私;

(四)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医患纠纷。

地方法规 · 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