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行为规范第十五条有效倡导和遵守下列维护医疗秩序的行为:(一)遵守医疗规范;(二)配合医护人员开展诊疗活动;(三)恪守医德,尊重患者,规范诊疗,保护患者个人隐私;(四)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医患纠纷。地方法规 · 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