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行为规范第十三条有效倡导和遵守下列网络使用行为:(一)文明办网、用网、上网;(二)抵制编造、传播虚假和低俗、庸俗、媚俗等不良信息;(三)保守网络用户居住地、身份和通讯等个人信息秘密;(四)尊重他人名誉、荣誉、隐私、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五)文明互动,理性表达,拒绝网络暴力,不以发布、传播图文视频信息等方式侮辱、诽谤他人;(六)抵制网络谣言,不造谣、信谣、传谣。地方法规 · 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