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倡导和遵守下列保护生态环境的行为:

(一)节约使用水、电、油、气等资源;

(二)减少垃圾生成,按照规定分类投放垃圾;

(三)爱护山、水、林、田、湖、草、沙等生态环境,维护河道、湖泊、水库、塘坝、沟渠干净整洁,积极参加义务植树、养绿护绿等活动;

(四)按照规定处理废气、废水、废渣等污染物;

(五)开展户外运动、郊游踏青、野外宿营、野炊等活动,爱护自然环境,自行清理产生的垃圾;

(六)爱护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

(七)爱护野生动物资源及其栖息地生态;

(八)爱护公共绿地的树木、花草。

地方法规 · 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