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建设控制区内除本条例第十七条禁止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毁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擅自拆除传统风貌建筑;

(二)擅自拆卸、转让历史建筑构件;

(三)擅自对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建筑结构或者使用性质;

(四)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

地方法规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