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鲁史古镇保护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建设控制区内除本条例第十七条禁止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一)损毁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擅自拆除传统风貌建筑;(二)擅自拆卸、转让历史建筑构件;(三)擅自对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建筑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四)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地方法规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