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核心保护区内除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禁止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必要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除外;

(二)在建筑物屋顶及外立面架设损害古镇风貌的阳光棚、雨棚、钢架房、铁皮房、太阳能设备、水塔等附属设施;

(三)燃放烟花爆竹、撒火把;

(四)放养家禽家畜。

地方法规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