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县、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鲁史古镇文化的研究、保护、宣传和开发,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弘扬古镇特色历史文化、民俗文化、饮食文化:
(一)挖掘、整理、编纂古镇历史文献,宣传古镇历史文化,讲好鲁史故事;
(二)建立博物馆、纪念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馆、文化艺术研究机构,开展鲁史火把节、闹花灯、走马帮等传统民俗文化活动;
(三)开办传统手工作坊,传承鲁史豆腐、鲁史白饼、鲁史酱油、鲁史泡肝、鲁史火腿等特色美食文化。
地方法规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