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鲁史古镇保护条例第十五条有效县、镇人民政府应当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古镇的保护利用。可以通过政策优惠、产业扶持、就业指导和技能培训等方式,鼓励当地居民在古镇继续居住、就业和创业,延续古镇的传统文化和生活业态。地方法规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