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鲁史古镇应急能力建设,制定应急处置预案,提高古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

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鲁史古镇消防救援专职队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配备消防救援装备器材,规范设置消防救援设施。无法按照标准配备和规范设置的,应当制定相应的消防安全保障方案。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会同镇人民政府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演练和消防安全日常巡查,发现隐患及时督促整改。

单位和个人应当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履行消防隐患整改、消防设施维护、火灾预防、火警报告的义务。

地方法规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