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结条约管理办法第六条有效下列条约,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名义缔结:(一)涉及国务院职权范围的条约;(二)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有关部门职权范围的条约;(三)其他需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名义缔结的条约。特殊情况下,经国务院审核决定,前款所列条约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缔结。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