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下列条约,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名义缔结:

(一)涉及国务院职权范围的条约;

(二)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有关部门职权范围的条约;

(三)其他需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名义缔结的条约。

特殊情况下,经国务院审核决定,前款所列条约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缔结。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 State Council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