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结条约管理办法第五条有效下列条约,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名义缔结:(一)友好合作条约、和平条约等政治性条约;(二)有关领土和划定边界的条约,包括划定陆地边界和海域边界的条约;(三)有关司法合作的条约,包括司法协助、引渡、被判刑人移管、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的条约;(四)其他涉及重大国家利益的条约。特殊情况下,经国务院审核决定,前款所列条约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名义缔结。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