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农村公路条例/第五章 运营第三十八条有效农村客运经营者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相关应急预案,加强对农村客运车辆的动态监管,强化司乘人员教育,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参与的农村公路客运安全监管机制,督促乡镇人民政府落实安全监管责任;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农村客运经营者的安全监管,督促其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