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农村公路条例/第五章 运营第三十七条有效交通运输、文化广电和旅游、农业农村、乡村振兴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农村公路实际,整合农村公路沿线服务设施和服务资源,实现乡村旅游融合发展。鼓励在农村公路沿线设置提供休憩、观景、农产品展示、文化交流等服务设施,建设农村公路绿道、步道和自行车专用道等慢行交通体系。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