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农村公路条例/第五章 运营第三十五条有效农村公路客运站点的建设应当科学规划、安全实用,并有明确的标识标志,标明客运线路起讫点、发班时间、发车班次以及投诉咨询电话等有关信息。鼓励建设集农村客运、物流、电商、旅游、餐饮购物、养护等多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服务站。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