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行政村完成农村客运班线公交化改造,为村民出行提供普遍服务;结合实际和村民出行习惯,优化农村公交发展模式,拓展农村公交服务功能,促进农村公交与城市公交衔接融合。

鼓励农村客运经营者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使用新能源车辆开展农村客运服务。

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