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统筹城乡绿化、特色田园乡村、旅游乡村建设,实施农村公路路域环境综合治理,推进沿线洁化、绿化、美化,促进农村公路与生态环境自然和谐。

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