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农村公路条例/第四章 养护第三十条有效农村公路养护所需的用地、砂石料场以及需要挖砂、采石、取土、取水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养护工程实施过程中,应当采取水土保持、临时防护等措施。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