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农村公路条例/第四章 养护第二十八条有效农村公路采取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日常养护与集中养护相结合的方式,推进养护专业化、机械化、市场化。鼓励创新农村公路养护方式,提高养护质量。县道养护应当采用专业化养护方式;乡道、村道的保洁、绿化维护等日常养护工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设置公益性岗位,以及采取个人、家庭分段承包等方式逐步建立相对稳定的养护队伍。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