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农村公路养护分为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

县道养护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

乡道养护和村道养护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村道日常养护。

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