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农村公路条例/第四章 养护第二十七条有效农村公路养护分为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县道养护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乡道养护和村道养护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村道日常养护。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