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发展和改革、财政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发展计划,健全养护评价机制,保障农村公路养护质量。

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