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农村道路安全监管责任体系。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农村公路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交通安全意识。

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