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农村公路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条有效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设置交通安全、防护、排水、服务、管理等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纳入项目建设成本。鼓励在新建、改建农村公路时同步建设通信、供水、燃气、电力、照明、污水管网等市政公用设施。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