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设置交通安全、防护、排水、服务、管理等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纳入项目建设成本。

鼓励在新建、改建农村公路时同步建设通信、供水、燃气、电力、照明、污水管网等市政公用设施。

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